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