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