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