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