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