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