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