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