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