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