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四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