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四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