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