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贮存条件;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贮存条件;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