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