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