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