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