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