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