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