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