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