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