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