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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满足食品检验的功能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和保障人身安全的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便于使用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定期检查其功能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用于阳性对照物贮存和处理的设施。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 第二十四条 微生物实验室面积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求,总体布局应当减少潜在的污染和避免生物危害,并防止交叉污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检验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 第二十五条 开展感官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感官分析区域。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评测空间以及能够满足人体试食试验功能评价需要的设施条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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