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微生物实验室面积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求,总体布局应当减少潜在的污染和避免生物危害,并防止交叉污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检验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