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满足食品检验的功能要求。
检验机构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废弃物贮存和处理、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实验场地,并进行合理分区。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互相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实施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及干扰,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和有关危害的明显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