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