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挠、干涉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风险监测信息的,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