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