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统筹纳入本级食品安全整体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健全完善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