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四、 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十八) 四、 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