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四、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四、 四、 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十九) 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作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由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 (二十)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七)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