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