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