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