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