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