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