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