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受托方给予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对委托方、受托方进行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委托方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

委托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

受托方明知受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仍接受委托生产的;

受托方逃避委托方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的;

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