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