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委托方、受托方发现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委托方应当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方应当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