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