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