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