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