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