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